1. 擴大書面審核 目的 :鼓勵小型營利事業按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申報,以簡化稽徵成本和程序。 適用條件 : 全年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(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之交易增益)合計不超過3000萬元。 結算申報書表齊全。 自行調整之純益率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。 申報期限內繳清應納稅款。 計算公式 : ( 營收淨額 + 業外收入 ) × 擴大書審純益率 × 17 % = 應納稅額 ( 營收淨額 + 業外收入 ) × 擴大書審純益率 × 20% = 應納稅額 2. 所得額標準 適用情況 :稽徵機關每年依實際申報狀況,核定該業所得額標準。 收入合計 : <3000萬 :可依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自行調整申報。 >3000萬 :如申報所得額高於該業標準,應進行書面審核。 計算公式 : ( 營收淨額 × 所得額標準 + 業外收入 − 業外損失 ) × 17 % = 應納稅額 ( 營收淨額 × 所得額標準 + 業外收入 − 業外損失 ) ×20 % = 應納稅額 3. 同業利潤標準 適用情況 :營利事業無法提供帳證或資料不健全時,稽徵機關可依同業利潤標準認定所得。 標準 : 淨利率標準 :未提供營業收入、成本及費用時適用。 毛利率標準 :未提供營業收入及成本時適用。 注意 :此標準具懲罰性,建議避免使用。 建議 費用不足、營業額高(年營收超過2000萬) :建議採所得額標準,調帳機會低。 費用不足、營業額低(年營收2000萬以下) :可採書審申報,雖有風險,但調帳機會相對較低,即使調帳也僅需按照同業利潤標準補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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